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5-08 点击数: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作纪律,提高管理效能,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和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请假
第一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二条 请假的种类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
第三条 事假
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公休日处理私事,确有急事需要请假的,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四条 病假
教职工患病或受伤,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要请假的,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诊断证明、病历、病检凭证等,经单位批准后休养病假。
第五条 婚假
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并按规定履行了结婚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5天婚假。
第六条 丧假
教职工的主要亲属(指本人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5天丧假。如需教职工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计算路程假。
第七条 探亲假
教职工探亲假一律安排在寒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配偶之间、单身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已婚职工与父母亲(双方)之间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回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的,可享受探亲假。
第八条 产假
女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享受158天产假,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多胞胎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条请假期间公休日、节假日和寒暑假均连续计算。
第二章 请(销)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均需事前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情况确实特殊者可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手续。
第十一条《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和外出学习、参加会议、因公出差报备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统一印制,可在学院网站上下载。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审批程序
1.书记、院长请假按规定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备,学院党政办公室备案。
2.党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如果委员又是副院长者请假由院长审签后书记审批。
3.学院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干部请假
1)学院党群机构副处级干部和各系(院、部、中心)党总支书记(党务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二天以上由书记审批。
2)学院行政处室副处级干部和各系(院、部、中心)主任(行政负责人)请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二至五天由院长审批,六天及以上由院长审签后书记审批。
3)学院科级、副科级干部请假,三天以内按程序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四至七天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党群机构由书记审批,行政机构和系(院、部、中心)由院长审批。
4.学院普通教职工请假
学院普通教职工请假一周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一周以上十二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签后分管领导审批;十二天以上党群机构由书记审批,行政机构和系(院、部、中心)由院长审批。
学院副处级、科级、副科级干部请假审批单存根栏统一由各部门保存,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教职工外出学习、参加会议、因公出差实行报备制,报备审批程序按第十二条执行。报备手续可本人办理,也可由所在处、系办理。
第十四条教职工假满,要按时返校上班,并及时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或组织人事处销假(院级领导到党政办公室销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上班,必须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没有及时销假或续假未经批准私自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各类请假期间的待遇
第十五条 公休假、产假、婚丧假、探亲假及法定的节假日,工资照发,校内配套津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病假。病假在二个月以内的,工资正常发放,扣发校内配套津补贴;病假超过二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停发校内配套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即30%的绩效工资);病假超过六个月的,除停发校内配套津补贴外,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70%的绩效工资)按70%计发;病假超过一年的,建议本人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病退。
第十七条 事假。事假每天扣除校内配套津补贴50元;一月中事假累计超过五天不足十天的,当月停发校内配套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一月中事假累计超过十天的,当月停发校内配套津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70%计发。事假连续一月以上的,视其情节停发工资,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外出学习。上级通知或组织安排的短期培训,在规定的学制期内工资照发。学习期满,逾期不归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每两年报销一次往返直达火车(汽车)费用。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均应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严格履行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课表安排准时上下课,学院和各部门安排的学习、会议和活动等均应按时参加。会议、活动安排在节假日期间的按工作日对待。对一次会议、活动的考勤按一个工作日对待。
第二十二条管理及教辅人员兼课者需正确处理好行政和教学工作的关系。既要保证完成好行政工作又要认真开展教学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系部开展的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和系(院、部、中心)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人员及专职辅导员(班主任)都实行坐班制。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上班执行考勤签到制度,各部门要制定切合实际的考勤签到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旷工行为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计算: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因公外出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
3)编造假情况欺骗组织请假者;
4)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拖延报到期限者。
2.旷工处理办法。旷工一至二天的,每天扣除本人校内配套津补贴的20%;旷工连续三天或年内累计四至五天的,扣除全年校内配套津补贴,停发一个月绩效工资;旷工连续四至五天或年内累计六至十天的,除扣除全年校内配套津补贴外,停发三个月绩效工资;旷工连续六至十天或年内累计十一至二十天的,除扣除全年校内配套津补贴外,停发六个月绩效工资;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年内累计超过二十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旷工人员年度考核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视其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教职工请假考勤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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