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及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7-06-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投资效益,保证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建立规范的仪器设备采购运行机制,实现快捷、高效的采购及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指用于教学、科研、实验实训,由实验室、研究室(所)管理,价值在800元(含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循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教学为主、物尽其用、各尽其责的原则,做到责、权、利明确,高效率运行和利用。

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申购经费(即教学实验仪器设备费、学科建设硬件费、重点实验室建设费等)是指根据各系(部)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拟定的购置计划,经院级专家组论证整合后,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经费总额。

第五条  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进行;遵循以教学为主,从需要和学校财力出发,有所为有所不为地逐步解决。

第六条  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仪器设备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及省政府、教育厅和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教务处作为学院仪器设备购置及管理职能部门,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院仪器设备采购供应工作。

第八条  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应遵循既满足教学、科研需要,又有较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九条  仪器设备采购接受学院财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院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学院仪器设备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采购,经主管院长批准,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2、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3、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4、经院领导批准的某些特定情况。

第二章 仪器设备采购的审批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采购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凡未经批准擅自购买的仪器设备,学院一律不予报销,因此给学院带来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采购审批权限:

1、使用学院设备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仪器设备使用系部负责人和教务处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2、使用学院公用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处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3、使用学院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教务处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4、使用学院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处长审批,金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主管院长审批;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院长审核,院长批准。

第十三条加强仪器设备申购论证制度,推行系部、学院二级论证制度。单价在2万以下(含2万元)的,由系部组织论证;单价在2万以上或批量在5万以上的,在系部组织论证的基础上,学院组织有关专家论证。设备论证必须填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书》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论证报告》。

第十四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填报《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购置专控仪器设备申请表》,经教务处和财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由财务处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可购买。

第三章 仪器设备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是集体行为,避免个人操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室和监察处密切配合,完成采购任务。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方式主要有:政府招标采购、学校招标采购、学校竞标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第十七条  单价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采购。不适宜政府招标采购的,必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八条  单价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学校竞标采购。不适宜学校竞标采购的,必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九条单价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以及某些特定情况下,可进行询价采购。

第四章 仪器设备采购

第二十条  政府招标采购规范、原则性强,但周期长,不易改动,因此在政府招标采购前,使用单位和教务处要进行周密的设备调研,提出合理的技术指标,并应提前30天左右进行申报。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前期调研工作,提出设备的技术指标,教务处负责审核;财务处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批划转工作;其余工作由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教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应严格贯彻执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中小项目招标评标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在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应竞标采购。仪器设备的竞标采购不做标书,仅提出详细的技术指标或指定仪器设备品牌、型号规格,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信誉好的厂商,以相互保密的形式报价采购,仪器设备的竞标采购结果,必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询价考察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况:

1、经领导审批不适合招标采购或竞标采购的;

2、单价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

3、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或供应商在本地区特许经营,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4、因为资金原因,需要分批投入,已进行过招标,按原招标价格,时间不超过半年,市场无大的变化者;

5、已进行过招标,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按原招标价格采购的;

6、校领导审批的可进行询价考察采购的。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询价考察采购实行两级询价考察制度。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先进行询价考察,并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询价考察采购卡》,经过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再进行询价考察采购。

第五章 仪器设备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凡购置仪器设备原则上都要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单价在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签订仪器设备采购合同。进口仪器设备签订外贸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合同是企、事业单位法人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协约。教务处合同专用章是院长委托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教务处合同专用章由教务处处长保管使用,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使用。各单位的行政公章等均不得用于签订设备合同。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代表学院与厂商签订设备合同,合同由教务处教材设备科起草签字,教务处处长初审,主管院长审核。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变动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验收

1、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纪检、财务、后勤部门、校内专家和供货单位共同验收签字。

2、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教务处负责建帐、建卡,系部实验室负责技术资料分管与建档工作。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完整的档案,包括可行性论证报告、产品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调试、验收的原始资料、技术人员培养材料、使用记录、维修记录、调拨或报废审批表等。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管理由教务处牵头负责,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保证帐、卡、物相符。使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执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教务处将进行定期的效益跟踪检查。

第三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变动(调拨)一般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教务处教材设备科负责办理调拨手续。

第三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折价转让,由教务处负责,审计、财务等部门参与。使用单位提出报废、折价转让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和系部同意,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估价,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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