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0-07-28 点击数:

学院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处理
1、不携带学生证参加考试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2、考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3、考生进入考场后,不按指定座位对号入座,或擅自调换座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不交试卷或带走试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提前交卷而逗留考场内,或在考场附近喧哗、互对答案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不按监考人员要求,未将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草稿纸、通讯工具、快译通等放在指定地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视情节和态度,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凡违反考场纪律的,该次考试成绩记零分。
9、凡在校期间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处理:
l、代考作弊 请他人代为考试者,一经发现,即视为代考作弊,取消该次考试成绩和重修资格。代考者和被代考者均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代考者属外单位的,由保卫处交代考者所在单位处理。
2、协同作弊 学生两人或两人以上互相串通,以传递纸条、交换试卷或草稿纸,或以说话、手势等方式询问和回答有关考试内容进行作弊者,取消该次考试成绩,在校期间不准补考与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结业后一年内准予申请重修一次;认错态度不好,不予重修。
3、夹带作弊 闭卷考试时夹带课本、参考书、作业本、笔记本、电子记事本、写有考试内容的纸张、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等,或者把有关考试内容写在座位上、桌子上、身体上或其它地方进行作弊者,取消该次考试成绩,在校期间不准补考与重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结业后一年内准予申请重修一次;认错态度不好,不予重修。
4、旁窥作弊 偷看别人答卷而改动自己的答卷者,取消该次考试成绩,在校期间不准补考与重修,并给予记过处分。认错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经教务处批准,结业后一年内准予申请重修一次;认错态度不好,不予重修。
5、重复作弊 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者,均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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