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章程

作者: 时间:2022-08-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发挥系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中的咨询、评议、评审、指导和监督作用,对学术领域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维护学术尊严和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结合系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延安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系学术委员会)是由我系具有高级职称专家为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系主任的领导下,组织、审议、开展一切学术活动。系学术委员会直接向主任负责。

第三条系学术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循国家教育、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求实创新精神,提倡良好的科研道德,发扬学术民主,崇尚科学公正,积极推动系的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开展。

第二章 组成

第四条系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学术道德良好,在学术上有造诣的教授和专家组成。经各教研室民主推荐,由系党政联席办公会议通过,系主任聘用。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主任外出,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系主任可根据系专业建设规划专业结构、不同专业发展需要以及成员的个人素质与成就,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选聘;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学在编人员中学术水平较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热心外语教育事业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六条每届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教研室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系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系学术委员会的活动。系主任可根据学科需要,增补个别委员。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系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系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系主任批准。

第七条系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年召开1至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学术事宜。凡需要进行表决的议案,需由应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可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以得票总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一半为有效。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和尊重个人意见。

第三章职责

第八条审议、评定本系专业建设规划;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工作规划;重点项目建设规划等。

第九条评议系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考察优秀教学、科研人才。

第十条参与评定系设立和认可的科研学术奖项。

第十一条参与评定、审议、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优秀论文、著作等。

第十二条参与评定、审议、鉴定系内科研、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参与指导系内各类学术活动。

第十四条咨询、审议、设立系内科学研究团队。

第十五条参与评价科研机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和学术价值。

第十六条参与并负责推荐各种学术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七条参与评定、审议有争议的成果及其它知识产权纠纷问题。

第十八条参与和负责对全系专任教师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活动进行考评。

第十九条承担系委托的其它科研决策、咨询等工作。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学风正派,秉公办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有良好的学术道德,严格遵守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上有发言权、辩论权、表决权、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二条系学术委员会委员对科研及学术活动方面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复议权。

第二十三条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及委员们的发言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涉及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个人学术问题,该委员实行全过程回避。

第二十五条接受学术申诉,并向系主任、系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长期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应停止聘任。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系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2022年9月1日实行

经济管理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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