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系教职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3-04-14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系部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工的岗位意识、责任意识与服务意识,强化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系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各项工作正常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以及《教职工请假管理制度》(延职院党办〔2017〕21号(联))的精神,结合本系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体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有课教师还需办理调停课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建立分级负责的考勤管理制度。教职工的考勤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总负责, 以各科室(含教研室)为单位逐级考勤,层层负责。

第四条教职工考勤结果是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任、评优评先、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发放、解聘等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岗位考勤

第五条日常考勤

(一)系部严格考勤管理,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二)坐班教职工日常考勤实行签到制度。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系部领导应以身作则、身体力行、遵守制度并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

(三)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考勤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本科室教职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并指定专人作为考勤员。考勤员具体负责考勤工作,保存好请假单等相关考勤材料,并及时向系部统计员报送考勤情况。

(四)各科室在严格考勤的前提下,维护工作秩序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出差、开会、请假、旷工、迟到、早退、脱产进修、出国(境)访学等均应做好考勤记录,并在每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考勤汇总表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系主任审核,考勤情况在部门内先行公示。各科室对报送考勤情况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出勤要求

(一)非教学科研人员(包括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实行坐班制,按作息时间进行考勤。必须认真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迟到、早退、串岗、无故缺勤、擅离职守,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安排完成教学任务,并按系部要求,围绕承担的教学、科研、服务等工作任务,科学合理分配时间,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和交流,积极承担系部安排的其他工作,按时出席学校及系部(含教研室)安排的各类活动。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与调停课制度。

(三)教职工要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及系部(含教研室)统一安排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公益活动及会议等其他集体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扣罚相应工资。擅自缺席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病事假处理办法

第七条教职工因患病(含教职工发生特殊情况的病假,如大病、重病引起的长病假,人工流产等)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的,须请病假。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教职工请1日以内病假由主管科长直接审批,并做好考勤记录。

教职工请1日以上,5日以内的病假,须持供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相关医疗诊断证明书、病例、病检凭证等证明材料,经主管科长初审后,连同《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向系主任办理请假手续,系主任依据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建议批准其病假期限,申请资料留存系部备查。

教职工请5日以上的病假,必须通过OA系统经系主任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审核备案。跨月份长期休病假的,其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可在销假时一并提供。

病假连续天数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病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病假连续天数超过5个工作日的,病假时限计算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九条病假处理办法:

(一)教职工因病休假的,每个工作日扣罚工资30元。

(二)教职工因病休假的,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不扣发病假工资。

1.上完当日原定课时后休息的。

2.经批准教职工病假日(适用于1天病假)的课作适当调课后仍由本人上课的。

教职工原则上应利用业余时间或公休假日处理个人私事,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日期间离开工作岗位的,应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在严格执行延职院党办〔2017〕21号的前提下,通过OA系统逐级申批。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事假时限计算不含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和寒暑假。

第十一条教职工病、事假当日的课时工资超过病、事假工资扣发数的,按当日课时工资实际数扣发。教职工病、事假当日无课或课时工资低于病、事假工资扣发数的,按延职院党办〔2017〕21号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属于“吃空饷”情形的,系部将配合学校按有关规定将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章处分和处理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部门或组织规定日期到新岗位工作或者无理由拖延报到期限者;

3.因公出差逾期不归,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者;

5.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前擅自离岗者;

6.校内私自调整聘任工作岗位者;

7.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请假者;

8.教职工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系、教研室组织的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者;

9.已办理保岗手续,毕业后逾期不归者。

旷工一次,扣罚工资100元。

第十教职工有下列情况的,经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后,将分别处分或处理如下:

(一)经常性迟到、早退、工作时间脱岗或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检查通报3次以上)以及每年工作例会(含教研室会议)请假超过3次,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不依规履行请假手续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记过或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三)旷工处理办法严格按照延职院党办〔2017〕21号执行。

(四)因严重缺勤,本系教职工定期考核结果连续2次或累计3次不合格的,可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服从调整工作岗位安排的,或者连续2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报组织人事处处理。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报组织人事处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制人员有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如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上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没有明确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系部明确岗位责任,严格考勤管理,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由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系部在15天内将违纪情况、有关事实证明材料和处理意见报组织人事处。

第十七条对于考勤有关事项,半年全勤与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个人,本系部将在其年终考核和年终绩效中予以体现。

第十九条教职工对系部作出的涉及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或者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经济管理系负责解释。

经济管理系

202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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